詹男與一名女子在網路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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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控開車載女子出遊時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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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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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出遊期間,
FB粉絲團經營
,女子有機會對外求救卻沒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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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曾在1周內互通電話41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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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傳簡訊117則,互動頻繁,詹男被控性侵後,女子還主動傳訊給對方,另查無其他詹男犯案證據,2審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20歲詹姓男子前年在網路「愛情公寓」認識19歲女子,2人透過網路和電話聯絡,前年6月12日首次見面,詹男開車載女子外出,他被控在車上強迫對方對他口交,還載女子回住處性侵。
詹否認性侵,他提出前年6月5日至12日,2人見面前1周內,互通電話41通,傳簡訊117則,還曾在凌晨互通電話,並非他單方面打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