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同學自殺 房東求償敗訴

郭姓大學生去年寒假在劉姓同學的租屋處自殺身亡,

血糖機

,房子成凶宅,

有機溶劑回收

,沒有學生敢租,

七期土地

,因郭的父母怕被求償,

景觀

,拋棄繼承,

天鋼

,屋主以違反租賃契約為由,

洗滌塔

,向承租的學生與父母求償150萬元。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以郭的自殺屬突發意外狀況,

廚藝設計

,無法預防,駁回賠償請求,且不得上訴。
法界人士表示,法界對類似案件因案情不同,判法也不一,台中一名林姓男子租屋,他的女兒在屋內自殺,送醫不治。屋主以自殺造成房屋價值下跌,台中高分院法官以林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判決要賠償80餘萬元。
法界人士說,由於租屋者自殺事件時有發生,曾有屋主在訂租賃契約時,註明若自殺死亡需負賠償責任,但因此種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屬無效契約。這起郭姓大學生自殺案例,因郭已滿20歲,若未成年,即使父母拋棄繼承,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莊姓屋主表示,劉姓大學生2011年向他承租房屋,期間他常發現劉與郭姓男同學常結伴出入租屋處,曾提醒劉,非承租者不得住宿。去年寒假住宿生都回家過春節,他發現劉所租的房間有異,驚見郭燒炭自殺。
屋主認為,是劉提供鑰匙讓郭進入房間,且認為劉知道郭失戀,可能會自殺,還讓郭住,已違反租賃契約不得讓其他人居住的規定,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賠償他10年租金損失共150萬元。一審判屋主敗訴,屋主認為自殺及房屋沒人敢承租是事實,不服判決,提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郭男自殺屬意外狀況,非劉所能預料,即使劉有提供鑰匙給郭,也與郭的自殺無因果關係;屋主無法要求劉負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駁回賠償請求,不得再上訴。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要救救我),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關鍵字達人
網站租用
社群行銷達人
SEO達人
客製化網頁
網站優化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網路行銷
客製化網站
網路行銷達人
SEO優化
台中網路公司
便宜網站
行銷達人
虛擬主機租賃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排名優化
SEO
關鍵字優化
主機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