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點/「櫻桃支付」殷鑑 平台業者應納管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執行長蕭長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金融創新P2P平台已可支應跨境支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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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本身僅是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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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面對另類匯款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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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應否進入監理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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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應否將該金融科技業的平台業者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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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利用該平台從事不法行為;或是考慮小額匯兌的平民金融及普惠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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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扶植金融科技成長,參考國際組織思潮及國外立法案例,開放另類匯款給非銀行,以利微型金融,或將違法匯款與吸金刑度差異化。以櫻桃支付為例,產品內容是櫻桃服務公司以非金融業的金融科技業開發P2P的新創營運模式,透過跨境會員間的需求及供給,互助實現跨境支付,超越目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跨境支付能力,威脅銀行的國外匯款業務。 在金融科技創新下,P2P的營運模式通常是運用在借貸募資平台,放款並非銀行專屬業務,不會涉及違反銀行法第廿九條。將P2P創新運用在匯款支付方面,確實值得肯定,櫻桃支付平台並不涉及預收儲值,就金流而言,是扮演委託境外付款的代收代付,並附有條件(確認境外付款完成)的付款機制,可定位為另類第三方支付業者。櫻桃支付平台或經營者,並不涉及經營國外匯款問題,但可能淪為違法工具,例如櫻桃公司為使平台擁有足量供給方,在其他國家尋找合作對象(或利用其海外分公司員工及親友的帳戶匯款),加入代付當地國款項的計畫,每筆交易成立即可領取約百分之○點五的回饋,已非單純媒合金流交易,可能構成違法經營國外匯款。但該公司意圖使平台擁有足量的供給方,強化完整的服務功能,未來是否可免受追訴仍須觀察。其次,該支付平台被發現詐騙集團利用其管道,將贓款迅速轉到國外帳戶,衍生幫助洗錢疑慮問題。因政府來不及確認該行業的市場地位,並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指定為非金融事業適用洗錢防制法,而發生被利用為洗錢管道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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