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隨機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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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民俗的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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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嫌的父母承受著內外壓力出面向受難者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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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各界在這段期間一方面展開各種恢復信心及療癒的作為;另一方面也「符合人性地」試圖找出殺人行為的理由甚至成因。
說「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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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若能找出反社會行為的理由甚至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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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渴求的理解甚至預防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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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才能重新恢復人們的安全感。又因為部分人們無法滿意於將學生兇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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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因又歸責於兇嫌個人的因果解釋與道德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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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認為行為一定有一長串的因果關係鏈,也就是家庭及社會性成因,進而推論只要其中某個環節變了,可能就可以避免這次悲劇,因此主張因果關係鏈上的父母、學校,以至於整個社會都要承擔「責任」,而有意無意中兇嫌本人的「責任」反倒被稀釋了。
坦白說,我認為以上犯罪外在成因假設的因果關係鏈,以及大家都要承擔「責任」的主張造成雙重錯誤:第一,在某些學說及社會通念,認為特別是家庭、學校以及社會負有陶鑄人格的功能固然有其道理,但是認為家庭、學校以至社會這些外在環境因素「決定」個人人格,甚至決定犯罪行為發生與否,就是過度解讀了。
除非能具體指出家庭、學校以至社會在教育功能上到底有何疏失,或者認為它們要為其成年子弟的行為結果負無限保證之責,不然直接去假定他們在一個人格形成中必定不盡責以致一個陰暗人格誕生,還埋下嗜血的種子,這樣的推論完全是想當然耳。而想當然耳的推論為人所樂於接受,我認為毋寧反映了對另一個完全可能成立的解釋的不安,這是個很存在式的解釋:「陰暗的存在不需要太多理由。」
以上第一個錯誤又和第二個關於「責任」的錯誤相關,假定家庭、學校、社會和陰暗人格間的因果關係已是想當然耳,再主張大家都要承擔「責任」更是混淆。
從大家都有關係到大家都有責任,這個主張其實說的是凶嫌的行為既然是和大家相關,所以不是他完全的「自由決定」,所以他不用負全部責任,因此這個主張挑戰的其實是倫理和刑事責任的基礎:自由意志。
混淆之處在於,縱使退百步說大家的行為和兇嫌的行為因果相關,例如假設不知情的朋友借錢讓兇嫌去買凶刀、學校教授同學的冷淡疏離增加了兇嫌的殺意、家庭不管控上網以致讓兇嫌接觸大量「殺人同好」,假定所有這些無殺意的行為和犯罪都有因果相關,那他們要負什麼責任?
顯然,他們可能會因無意中促進殺人而感到有「道義責任」而非「倫理責任」,但是這完全無減於兇嫌到被制伏前自由意志下惡意決定殺人所應負的倫理責任,更不必說刑事責任了。試圖說眾人有道義責任,因此可分攤以自由意志為基礎的倫理及刑事責任是一種混淆,也是卸責之詞。
社會致力於療癒表現了台灣的可愛,但是把負道義責任的圈子向外擴張,又要求他們給交代而稀釋了兇嫌的責任是混淆與卸責,要兇嫌負起自由意志下殺人的倫理及刑事責任,一分不多也不少,則是正義的要求,不應該扭曲成共業含糊帶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