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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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回訴訟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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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所受領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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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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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全數申報納稅。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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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因訴訟達成和解而受領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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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屬於填補其所受損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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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損害賠償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給付目的並非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而純屬利益填補時,即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強調,依據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其性質分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兩者並非都是免稅所得。其中,若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申報。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賠償金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