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為什麼不必、甚至不能列席立法院備詢?簡單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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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讓檢察官能獨立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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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立法委員利用預算或質詢壓力干預辦案。
本月十七日、昨天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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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率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到立法院專案報告。所謂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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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當然是烏龍監聽國會、查辦關說司法案。
法務部援引大法官釋字四六一號解釋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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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與法官同屬不用列席立法院備詢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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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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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楊榮宗及鄭深元到立法院。立委則認為四六一號解釋文指的是參謀總長,不是檢察官,拍桌大罵檢察官「藐視國會」。
依五權憲法分工原理,立法院有預算審查權,沒有調查權,屬於事前審查,負責審查各機關的人事、業務執行和成果;監察院有調查權,不審預算,屬於事後調查。所以,檢察官辦案出紕漏或品質不佳,是由監察院負責調查和糾正。
立法院監督的對象是機關首長,可在審查預算案或法律案時,要求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檢討改進監督檢察官辦案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叫檢察官到立法院備詢。
綜合大法官釋字三二五、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的調查權(僅限調閱卷宗、證據文件的院內調查,不能約談)、質詢權不及於偵查中的個案。據此,不是立法院想叫誰到立法院就叫誰。
例如,警察對違規左轉的駕駛開紅單,駕駛向議員投訴,議員直接叫開單的警察到議會專案報告開紅單經過。警察經過這一番折騰,以後很可能對抓駕車違規行為睜隻眼閉隻眼,免得又被叫去議會「專案報告」。
同樣的情形,如果立法委員不滿意檢察官偵查結果或法官審判結果,就叫檢察官、法官到立法院專案報告偵查或判決理由,等於干預司法,檢察官以後對違法弄權的立委也可能睜隻眼閉隻眼了。這豈是我們期望的司法、渴望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