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2371)去年底出售子公司大同越南廠10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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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所公告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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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與中國大陸買家簽訂合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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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遭證交所大同開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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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28日呼籲盡速補充公告。大同傍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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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售越南股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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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依照相關辦法及慣例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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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將依要求補充公告。去年12月27日公告,以美金2,080萬元(約新台幣6.41億元),出售大同越南廠股權,預計稅後處分利益約4.05億元,交易對象為美家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當時大同透過重訊,公告「買賣雙方議定,且我方以獨立評價機構出具股權鑑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為參考依據,董事會為決策單位」。 大同股東提出質疑,為何大同未向全體股東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交易價格及條件之決定是否有什麼隱情?大同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有切實忠於職務,完全瞭解大同越南廠這項交易詳情及不確定的風險嗎?實在應該出來對股東交代清楚。針對越南股權出售案,大同表示,總計分四期的款項,至今已收入兩期款項共1,040萬美金(約新台幣3.2億元),已達交易金額50%,後續進度仍按合約約定執行,關於本案,公司將項主管機關說明呈報並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