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在大陸地區公司的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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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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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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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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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適用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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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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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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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南區國稅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的營利所得,其所得是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雖然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的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的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