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和讀國中的小女友數度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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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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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長控告他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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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索300萬慰撫金。林反譏「才分手她就懷了別人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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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女方濫用貞操權。民事一審認定女學生性觀念受林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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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得賠女學生20萬、父母各10萬元。
林有過和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而被判刑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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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又和國中生發生性關係,也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1年6月徒刑。
林姓男子(25歲)租屋獨居,無故定工作。前年1月林經朋友介紹,結識還在念國三的女友,女學生為了約會,多次翹家。兩人交往10個月後分手,女學生向父母說出和林交往時的親暱,家長氣得提告。
女學生表示,曾和林在租屋處、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她不覺得哪點不妥;有一次阿公說想見見她男朋友,她開心地跟林說「你知道意義有多大!」。她坦承不知還沒16歲就性交,對方將吃上官司。
家長認為女兒遭林拐騙,影響他們的親權,女兒的身體、健康和貞操權也受侵害,要林付出代價。
林否認犯行,稱女方索償無稽,並指兩人一分手,女學生隨即有了新歡還懷孕,「哪算侵害人格權?」。
法官檢視女學生傳給林的簡訊,多寫著「我可以幫你頂」、「你沒做錯事」等迴護男方的文字,認為女方沒有說謊。林雖否認性交,法官則質疑孤男少女一起到汽車旅館,難道仍「以禮相待」。
士院認為女學生正處好好念書、陶冶人格的時期,卻還沒18歲就當了媽媽,家長不僅要養女兒,還得養「孫子」。法官認定女學生性觀念因林而偏差,才會過早、過快與新男友發生性行為,女方有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