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申請復職向行政院提請訴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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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訴願會10日公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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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內政部4月22日所做不准李朝卿復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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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政部在2個月內另為處分。
行政院訴願會雖認為內政部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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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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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停職」,但內政部於1年前予以停職的裁量基礎,是否因法院審理的進行的程度而有所改變,情節有無變更,如果有改變,有無繼續停職的正當性,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為差別處理,都有必要進一步查明。
行政院訴願會在決定書中,3問內政部,依公懲法須有「情節重大」,才能予以停職,但地方制度法規定,李朝卿1審未確定,已交保獲釋,依地方制度法「得准其先行復職」,為什麼捨地制法而就公懲法?內政部有必要再斟酌論述。
行政院訴願會也追問,內政部為何未讓李朝卿依行政程序法加以陳述。內政部陳純敬回應表示,因李朝卿在在多次陳情時,理由已說了很清楚,才沒讓李朝卿再做陳述。
內政部依公懲法不讓李朝卿復職的關鍵考量,主要是擔心一旦李朝卿復職,南投縣1級主管曾對李朝卿證詞不利者可能遭到報復,甚而影響法院的證詞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