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被物業公司派駐到某社區擔任警衛兼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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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侵吞48萬元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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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還不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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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控告物業公司未盡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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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雖公司主張是郭男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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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地院認為公司有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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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物業公司要賠48萬餘元。
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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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許多社區管委會為了分擔工作業務,聘請大廈管理人員,由物業公司派員工到社區當保全,擔任總幹事替管委會收管理費、清潔費等費用,還要負責催繳。不少駐社區員工「監守自盜」侵占管理費,社區卻鮮少向物業公司求償。
判決書指出,三峽區某物業公司2010年10月與鶯歌某社區簽定委託契約書,前年8月派郭姓男子到社區當總幹事。郭男卻利用工作機會,把3個月收到共48萬餘元管理費,統統收進自己的口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