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桃園縣立法委員黃仁杼被控擔任桃園縣議員期間收受一百萬元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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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出六百萬元公共工程補助款配額給其他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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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昨依貪汙罪將他從一審的七年十一月改判五年徒刑。本案可上訴。
與黃仁杼一同被判刑的還有縣議員鄧仁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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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被依貪汙罪判處四年六月徒刑。兩人出庭都辯稱沒有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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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款項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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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沒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黃仁杼二○○六年擔任桃園縣議員時,有八百萬元公共工程補助款配額,因他公司缺錢周轉,答應以一百萬元價碼,讓出六百萬元額度給縣議員游正琳(貪汙罪判八年六個月)使用。游指示助理帶現金和同意書找黃,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游正琳隨後動支黃仁杼、鄧仁艾等多名議員配合款,為十多所國小裝設省電照明設備;三千多萬元設備,回扣高達一千多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黃仁杼稱簽署議員同意書是選民服務,一百萬元是借款,後來讓游正琳入股公司,去年已加計利息歸還一百廿萬元。
法院查出,黃仁杼的配合款都用在大溪、龍潭等非自己選區學校,顯非選民服務,且游正琳和妻子都證稱「不知有入股」,認定黃仁杼收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