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從2002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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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年僅6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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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雲林縣家中猥褻或性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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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延續8年;男子後來和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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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北上到新北市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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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又以探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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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猥褻性侵女兒。男子性侵女兒的行為超過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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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男子有期徒刑18年。
【中央社╱新北巿18日電】
一名40多歲的中年男子涉嫌在雲林縣和新北市住處,性侵未滿14歲的女兒逾300次。板院審理後,判這名父親18年徒刑。
板橋地方法院指出,男子涉嫌自民國90年到99年間,涉嫌在雲林縣和新北市住家,除以性器摩擦女兒下體外,更要求女兒為他口交。法院表示,男子在這段期間更涉嫌性侵女兒超過300次。
男子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女兒因為不滿管教,才會指控他涉嫌性侵。校方發覺少女在校行為有異,經詢問後全案才揭露。
法院審理後,判決這名父親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