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失智母 兄住弟屋不必付租

吳姓男子以不到一半價格買下失智母親價值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房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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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與母同住的三哥一家人搬走、還要補付房租;被告主張為照顧老母才住在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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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么弟哄騙母親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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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資格要他搬走。法院判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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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三哥一家人可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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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必付房租。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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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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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婦確實罹患老年癡呆症,且房屋買賣契約中明訂她能住到過世為止;吳的三哥自未成年時就與母親同住,目前是為了照顧母親繼續居住,身分是經占有人指示而隨同的占有輔助人,屬於合法占有。吳母(七十八歲)卅年前買下新北市三重區一處四十六坪房產,與丈夫、四個兒女同住;丈夫過世、兒女結婚陸續搬出,僅排行老三的兒子(四十九歲)婚後仍與她同住。吳母二○一三年出現失智症狀,她最小的兒子在二○一四年九月帶老母去找代書,表示母親同意以六百廿萬元價格將房產賣給他,簽約並完成過戶後,吳便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要求三哥一家人搬走。吳家大哥去年向法院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訴訟,主張么弟利用母親失智取得房產,該筆買賣不合法;另也提出輔助宣告聲請,兩案仍在審理。吳見三哥不肯搬走,也提出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主張該間房屋依坊間行情,每月租金至少兩萬元,他算三哥每月八千元;三哥應自二○一四年十月起到遷出房屋當月,按月給付,但法院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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