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以時速七十公里駕駛曳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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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嘉義台十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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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測速器測得時速一三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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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一萬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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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行車記錄器證明當時未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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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舉證車子設定超過一二五公里就會斷油;法官認定警方測速器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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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罰。
王姓男子三月七日駕駛曳引車並拖曳半拖車,遭警方開單,警方指他超速六十七公里,除罰鍰一萬二千元,還要記違規點數三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王不服,表示行車記錄器顯示當時車速約七十公里,他開的曳引車車齡已十四年,不可能以這麼高的車速行駛;況且曳引車已被設定最高時速低於一二五公里,若超過就會斷油,向法院聲明異議。
警方出具測速器檢定合格,且有使用有效期限證明,強調測速器沒問題。王姓男子將車子送驗,證明該車開到一二五公里時確會自動斷油,引擎無法再增加轉速,即使下坡時會有誤差值,最多也到一三○公里就會斷油。
法官認為,警方的雷達測速器固然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但無論如何精密的儀器,在使用前、使用中調校過程,也可能有差誤可能,因此裁定不罰。
交通法庭上常有民眾認為自己明明沒超速,卻被警方以雷達測速器測得超速,因法官選擇相信警方執法工具,絕大多數都判罰。
一般車輛所裝的攝錄式行車記錄器,只能拍到車輛前面狀況,無法錄到車裡的儀表板,若遇到像王男這種狀況,可能就沒那麼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