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偵辦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涉嫌洩密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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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張洩密的範圍包括「兩岸政策形成前的默契」、「陸委會對陸工作方針」、「一般公文」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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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鎖定特定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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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約談他。
張顯耀透過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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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明天聯絡台北地檢署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案情。代理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中午回應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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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主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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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就會開庭偵查。」
張顯耀屆時投案檢方偵處方式不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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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調查局國家安全工作站人員陪同進入偵查庭進行證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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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檢察官偵訊;另一個選擇是由檢察官確認人別,發交國家安全工作站初訊,訊後再由檢察官複訊。
檢調偵訊後,如果張顯耀涉案程度具體,檢察官會將原先的境管留置處分加碼為限制出境,或者諭令交保以上強制處分。反過來說,張經過檢察官開庭後,若仍未被限制出境,顯示他涉案程度低或缺乏證據。
調查局上周四指派國家安全維護處處長陳榮富到台灣高檢署報請指揮偵辦,未獲受理。周五再派國家安全工作站副主任楊秋香向台北地檢署報案,檢方受理,分他字案偵查。
檢調初步認定,張顯耀涉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罪,且根據陸委會提供的檢舉資料,張顯耀涉嫌洩密的內容包括屬於口語洩密的「兩岸政策形成前的默契」、屬於國家機密的「陸委會對陸工作方針」、屬於一般機密的「一般公文」。
在偵查面而言,調查局接獲陸委會的檢舉函向陸委會請求判定機密等級後,就核定為機密以上並經製作成公文書者鎖定查辦,這同樣也是檢察官可以順勢切入啟動偵訊的唯一角度。
至於陸委會另懷疑張顯耀還多次「口頭洩密」,檢調則認為,口語洩密必須有「客觀在場第三人證」、「內容事後見諸文字檔案」、「內容被核定為機密」等高門檻證據佐證,在偵查考證上有一定的難度。
據了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與張顯耀連日發言造成案情升高,檢調認為,洩密案經曝光,導致對嫌疑人聲請搜索、通訊監察皆無法發揮蒐證的功能,加上張顯耀具備軍警的情治背景,檢調認為本案偵查想突破案情,應是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