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
,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
,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因此財政部提醒,
,獨資的執行業務者,
,不得在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的薪資費用。,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