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已婚,
,10年前婚外情和黃姓女子熱戀時,
,以總價750萬元買了二聖路一幢透天厝同居,
,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後來兩人感情生變,
,李男去年提告討房,
,表示當年是「借名登記」在黃女名下,法官查證後認定是贈與,判李男敗訴。 法官認定,李男雖然支付大部分買房錢,但既然是出於贈與的意思且黃女也接受,那兩人之間就不是借名登記契約。判李男敗訴,須遷出現居處將房子還給黃女。全案可以再上訴。,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