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前檢察官黃隆豐收受賄賂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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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押被告交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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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撤銷更六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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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為判決認定黃隆豐適用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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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收賄罪判刑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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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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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追繳賄款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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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黃隆豐涉貪後遭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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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律師執業,並在大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在大學擔任講師,定讞後黃不僅須入監,也將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失去律師資格。
判決指出,黃隆豐在一九九○年一月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時,偵辦警員徐振義侵占賭資案,將徐收押禁見,徐妻透過友人關說要求讓徐交保,黃以拇指與食指作圓圈狀暗示要錢;徐妻交付廿萬元,黃隆豐才准徐振義交保。
黃隆豐後來偵辦男子林定國涉嫌教唆他人頂替持有槍砲案,林妻為求林定國交保,交付五十萬元後,黃隆豐以林以五萬交保。
本案纏訟十八年,歷經六次更審,被判刑六到十二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