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活案經內政部與環保署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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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到由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認定;環保局長林雅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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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可以對地方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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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一定正確」。
林雅文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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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已準備資料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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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撤照涉及層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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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推來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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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誰先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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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就先面臨國賠」。環保局已收到環保署發出的會議紀錄電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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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內容仍有疑義,將再釐清。
內政部與環保署昨天定調,要求悠活全區都要環評,並把權責交給縣政府環保局處理。林雅文說,「這件事是否該由地方執行,我有不同看法」、「未來應該避免不了一場法規大戰。」
他說,悠活案所以發展至今,有歷史的因素,公家單位應該分擔責任,環保署認定業者當年分區申請是在規避環評;「這只是環保署的一種看法,但未必有充分證據」。
他指出,根據業者提供的資料,當年內政部讓業者就地合法,條件是申請區必須面臨八米道路;悠活只有一、二區符合八米道路的條件,三至六區面臨六米馬路,而且並不相連,申請也不會過,「這是就資料討論,並非替業者說話」。
根據縣府資料,悠活建照是分批申請,兩次都申請「集合住宅」,第一次是一九九五年五月,申請範圍一到三區,第二次申請是一九九七年九月。為解決非法旅遊住宿問題,內政部二○○六年放寬限制,讓悠活一、二區取得旅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