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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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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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遺產中的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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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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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無法免稅。
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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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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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死亡前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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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沒住所但有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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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國稅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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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遺留28筆農業用地,合計2000餘萬元,由7人共同繼承。
國稅局查出,甲君自83年2月19日出境後,直到99年死亡時都沒有再入境,前後長達16年多都居住在我國境外,未再入境返回居住處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因此死亡後遺留的農地,不適用遺贈稅可全額扣除的規定。
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很多子女在國外的農地地主,年紀大了以後就長住國外依親,只要連續2年未回國就會被除籍,遺贈農地就不適用全額扣除的規定,須繳納遺贈稅。
另外,繼承人繼承農地後,必須5年內農地都繼續作農業使用,才可以享有農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扣除,不計入遺產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