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被當現行犯 記者採訪也挨告

花蓮1戶王姓人家日前因停車問題與鄰居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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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7旬老婦用台語回應「我呷凊飯等你」被對方報警提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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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與媳婦也被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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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還要求警方以現行犯逮捕3人;1名電視台記者接到投訴到場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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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王家幫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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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悻然離去時講了1句「我他媽的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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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然侮辱;4人當時被警方帶回派出所留滯8小時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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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花蓮地檢署認定不予移送才得以離去。
王男昨天在派出所前喊冤,認為警方執法過當;該名記者所屬的花蓮縣記者協會也透過顧問律師簡燦賢發表聲明,指責警方依現行犯偵辦這名記者相當不恰當。花蓮警分局長江東城面對媒體、為承辦全案的員警連說2聲抱歉,「初步了解,現場處理員警在法律認定上可能有些錯誤,會檢討,也會進行再教育。」
江東成表示,員警是請4人回派出所協助調查,不算是現行犯逮捕。但王男質疑「若非現行犯,為何母親非得要坐警車不可?」且當天所有人從下午2點待到晚上10點,晚餐時,母親因吃素想回家再來,但員警說得先請示檢察官要不要隨案移送,暫時不能離開,這樣「不是以現行犯處理?」
律師簡燦賢針表示,警方要以現行犯逮捕民眾,只在有暴力行為或不逮捕無法阻止惡害持續發生的特殊情況才適用;警方逮捕現行犯會限制人身自由,誹謗、公然侮辱等罪未來可能面臨罰鍰,甚至無罪處分,在還未被定罪前就先限制人身自由,有失比例原則。他也指出,提審法上路後,民眾被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或拘禁,若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可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保障人身自由。
花蓮律師公會理事長李文平認為,若公然侮辱造成的損害已成過去式,警方還依現行犯逮捕確實不適當,應採用事後通知的方式處理,才能維護雙方權益;律師林國泰表示,警方應有一套標準,讓往後基層員警執法時能有依據,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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