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危險犯入法 有危害之虞即可開罰

立院今日三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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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危險犯」列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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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對於有足以危害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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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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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等到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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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開罰;罰則除提高有期徒刑為7年外,也增加併科罰金上限至8,000萬元。
推動修法的立委管碧玲指出,消費者通常少量消費,根本無法直接證明不法食品或違法食品所造成的後果,有鑑於消費者處於如此弱勢的事實,她在去年即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除了「行為犯」、「結果犯」之外,增加「危險犯」的刑罰;
管碧玲說,她在今年修法時再度提出,朝野協商確定了她的主張,將「危險犯」納入為重罰的對象,只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罰和「結果犯」ㄧ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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