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男子19年前與中國大陸女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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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女子未獲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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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仍維持孤家寡人生活至今。他提告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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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被告婚後未曾入境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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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生活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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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原告起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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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妻子在2000年5月9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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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29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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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妻子申請來台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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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予許可入境。以前被朋友誘惑,決定與妻子結婚,現在很後悔。妻子從來沒有入境台灣,以後也不可能再來台灣。兩人顯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他想要結束掉這段有名無實之婚姻,請求判決離婚。 被告經基隆地方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原告聲請,由一造辯論並判決。法官指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助保持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相處為維持婚姻基礎,若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即應認有得請求離婚重大事由。法官認為,兩造婚後在台辦理結婚登記起,未曾同居生活至今超過19年。被告婚後未曾入境台灣與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婚姻生活早已名存實亡,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存在,且並非由原告一方負責,訴請裁判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基隆市1名男子19年前與中國大陸女子結婚,但妻子從未來台共同生活,訴請離婚。基隆地院審結,兩人婚姻生活名存實亡,判准離婚。記者邱瑞杰/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