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扶養母親、每晚吃母親煮的飯 卻告老母要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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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者,要求母親每月給付扶養費5千元;母親出庭表示三個孩子都沒給她錢,現在還要工作養活自己、煮飯給兒子吃,新北地院判決謝敗訴。38歲謝姓男子提告主張,過去他因頭部外傷併疑似瀰漫性神經軸損傷,嚴重影響工作能力,現在僅能從事簡易回收工作,月領數千元薪資,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他曾向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申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然因加計母親財產所得後超過標準,因此無法獲得補助。 謝表示,他未婚、沒有子女,63歲王姓母親是法定扶養義務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兒子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他依法請求母親按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到他死亡為止。王姓婦人出庭證稱她年紀已大、身體狀況不佳、病痛纏身、眼睛又不好,沒有錢再給兒子;她生下三名子女,但子女都沒有給她錢,她現在自己從事家庭成衣代工,每月收入僅1萬6千元。她煮飯時,兒子都會過來吃飯,不知道自己還能工作多久,兒子現在自己能夠賺錢,還請求她給扶養費用,並不合理。法官檢視謝姓男子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相關資料等,謝現在住在父親的房子裡,母親沒有同住,謝在庇護工場一個月收入有6千元,晚上撿資源回收一個月約有5、6千元,因此謝每月約有1萬2千元收入。法官指出,謝自承早上自己買東西吃,中午公司有便當,晚上吃媽媽煮的飯,且名下有田賦一筆,財產總額為105萬餘元,每月收入完全足夠生活所需,顯非不能維持生活;因此謝請求母親每月要給付扶養費5千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謝姓男子住在父親名下房子,中午工廠提供便當,晚上吃母親煮的飯,名下財產超過百萬,每月均有收入,從未給母親扶養費,卻提告主張因傷影響工作,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者,要求母親每月給付扶養費5千元。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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