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下午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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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民黨與民進黨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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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黨全面反對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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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以二四九票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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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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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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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第七次修憲。進而於六月十日公布了修憲條文。
本人當時擔任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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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參與並表達嚴肅反對修憲條文的立場。根據此次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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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所呈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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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權責不分的雙首長混和制—總統有權作決策,卻由行政院長代為其負責。另外,立法院部分則因立委名額減半及選制改變,造成當前立委代表性與專業性不足的困境。
今年底,由於國民黨九合一大選失敗,多數國民黨立委終於決定要回頭修訂十年前這次錯誤的修憲,並主張回歸議會內閣制。但是,如何秉持自由憲政主義原則,對憲法進行合理合法,並符合民主正當性的修訂,無疑是一項沉重的考驗。
首先,我們必須強調自由主義的憲政原則是:保障人權(包括政治、經濟人權,社會安全,文化權和生態權等),落實法治,實踐有限政府與分權制衡,並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府。基於以上原則,這次新的修憲若要真正積極推動,必須將過去七次修憲中違背自由憲政主義的修憲內涵加以整理,並徹底檢討解決。其核心內容應包括:修改有關總統選舉方式,若總統仍具實權,則選舉與罷免總統的條件,應該一致。換言之,總統應由絕對多數方式產生,同時也以絕對多數方式罷免。目前,憲政規範中總統由相對多數產生之規定,應予改正。
第二,立法委員名額應符合先進民主國家通則。一般而言,民主國家多以每十萬人中產生一位國會議員為基本規範,如英國人口約六千萬人,國會議員定為六五九人。換言之,第七次修憲時將立委減半為一一三席,必須改正。立法院應依據台灣人口約二千三百萬人調整回二百席或二三○席。同時,應採取德國式的聯立制度,政黨不分區和地區直選代表各半,而不是日本式的分立制。這將使得選舉席次與得票之間呈現合理的比例分配,體現票票等值的公平精神。同時,應降低政黨門檻,讓獲得選民支持的小黨派得以分配席次;這些改革才能落實選舉體制的公正性。
第三,必須恢復原先憲法規定,立法院應對行政院長行使同意權,以確保行政院長獲得立法院絕大多數委員的支持。同時也確立行政院作為責任內閣,對立法委員負責的基本精神,並藉此落實分權制衡的自由主義憲政原理。在此前提下,總統有權決策而由行政院長代為負責的憲政困境,將可徹底改變。這也是落實責任內閣制精神的不二法門。
至於人權規範與公共政策的相關具體內涵,基於憲政成長與福利國原則,過去在修憲條文第十條中已有相關規定,今後應經社會各界的進一步討論,再決定修憲內容,形諸文字共識,以促其實現。
由於立法院通過修憲之門檻甚高,且必須進一步獲得將近九百萬公民之投票認可,修憲的內容應該盡量求其簡單明確,而不宜增添不易落實的內容,以免因小失大,形成共識分歧,導致自由憲政主義的精神無法落實,使第八次修憲任務再度歸於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