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保母去年餵完3個月大女嬰喝奶後沒有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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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和丈夫一同外出送小孩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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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早餐店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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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女嬰在家近一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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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女嬰因嗆奶無法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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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陳女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6月,案件上訴審理期間,陳女願意賠償200萬元和女嬰父母和解,地院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按期賠償。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天判陳女應賠償女嬰母親200萬元,仍可上訴。陳女(30歲)領有保母證照,將新北市住處作為托育嬰幼兒的場所,她負責照顧周姓夫妻的3個月大女嬰。陳去年3月2日上午8時許,餵完女嬰喝奶卻未拍背,10分鐘後獨留女嬰趴睡在嬰兒床上,她便出門和丈夫一同送小孩上幼稚園,之後再到早餐店吃早餐,近一個小時後才回家。 陳回家後,發現女嬰因嗆奶窒息,毫無反應,送醫急救後仍因肺泡內水腫等,呼息衰竭身亡。她訊時坦承犯行,另有監視器畫面佐證,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陳坦承犯行,但和女嬰父母對賠償金額談不攏,未達成和解,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女嬰父母早有叮嚀不要讓女嬰趴睡,但陳女無視父母的囑託,仍餵完女嬰喝奶後沒有拍背,獨留女嬰在家中趴睡,導致女嬰獨處的50分鐘內嗆奶呼吸衰竭死亡。陳女案發時外出是為了陪同丈夫接送小孩到幼稚園、吃早餐,並非急迫狀況,認為陳女過失責任重大,原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二審審理期間,陳女願意賠償女嬰父母200萬元慰問金,且此部分金額不能從民事賠償金額中扣抵,而陳女當庭也已給付35萬元,其餘165萬元允諾每月支付1萬5000元到女嬰父母的帳戶。判決指出,女嬰父母雖接受200萬元,但未表示願意原諒陳女,並無寬宥陳女使案件終局落幕;法官認為,陳女最終未能和女嬰父母達成終局和解,只能給付200萬元彌補兩人的喪子悲痛,故判決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按期支付損害賠償,不得上訴。民事部分,女嬰父母各別向陳女提告求償,母親提告認為,除陳女外,陳女的丈夫同住在屋簷下,也有參與實際照顧女嬰,故要求陳女、陳女丈夫賠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487萬餘元。陳女抗辯,她和女嬰母親是高中同學,因為女嬰父母工作繁忙,她受到女嬰母親請托幫忙照顧女嬰,一周五天24小時僅酌收5000元補貼費用;她對女嬰視如己出,如今想到過往的情景仍會潸然淚下。她坦承所有犯行,多次口頭、LINE訊息表示道歉,雙方調解時更當眾下跪道歉,希望獲得原諒;除先前已賠償7萬元喪葬費用外,即使200萬元形式和解金已經完全超出能力範圍,她也願意盡力彌補家屬的傷害,但女嬰母親請求金額過高,盼法官駁回訴訟。法官認為,女嬰母親無法舉證陳女丈夫有實際照顧女嬰,更無法推論陳女丈夫和女嬰死亡有因果關係;另認定女嬰母親請求扶養費無理由,審酌雙方經歷、經濟狀況,今判陳女應賠償200萬元給女嬰母親,仍可上訴。女嬰父親提告求償部分,則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