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九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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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例如甲欠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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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丙又欠甲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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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償還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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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對丙的「債權」轉讓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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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三方需簽定書面債權讓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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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才會生效。
以莊明玉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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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順位分配,將莊被扣的卅九萬元,分配給大眾銀行等債權人。大眾銀決定用「債權讓與」方式,將莊被扣的卅九萬還回,意即由大眾銀吃下莊的卅九萬,大眾銀再向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追回分攤卅九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