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違法登台 最重罰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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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路透) 分享 facebook 為有效遏止陸資違法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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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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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經許可來台的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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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罰鍰上限,從現行六十萬元提高到兩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陸委會表示,政府歡迎陸資來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我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違法行為,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分享 facebook 中國大陸企業「龍峰國際」前年五月被金管會發現透過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以外資身分投資大同股票,持股百分之四點○六;龍峰雖被金管會限制股東權,同時要求六個月內在公開市場賣出股份,但僅被罰六十萬元,引發爭議。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欲提高罰鍰上限至兩千五百萬元。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上月底經內政委員會審查,昨天三讀通過,規定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罰鍰金額從原來「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修正為「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同時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也有違規情節較輕微者,因此三讀條文中增訂,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另外,陸資來台投資若申報不實、拒絕檢查者或違反轉投資限制,原主管機關可依法開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現修正為六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條文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主管機關應依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妥適研訂裁罰標準,以利未來適用。未來對於個案裁罰時,也應考量立法精神,不得直接用較低標準裁罰。陸委會指出,修正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具體個案裁罰時,也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核定適當裁罰金額。根據了解,我國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至一〇八年二月止,依兩岸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裁處案件共計卅八件,金管會裁處三件、經濟部裁處卅五件。其中,違規類型包括陸資未申請許可共卅四件、未提交財務報表一件、轉投資未申請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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