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益鑄造公司欠所得稅、空汙及勞案罰鍰2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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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負責人顏鄭益卻提領400萬元沒有用於繳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瑞益鑄造公司前負責人顏鄭益欠所得稅、空汙罰鍰等二七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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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發現從帳戶提領四二六萬元卻不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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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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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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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再抗告。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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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應比照羈押,
前置調解
,應告知當事人有選任律師的權利,昨天廢棄原裁定,發回高院更裁。最高法院認為,為貫徹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被管收當事人有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法院訊問時,當事人未主動要求直接訊問,應待委任律師到場,或讓當事人選任律師代理。 顏鄭益原經營鋼鐵鑄造、廢車船拆解業務,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就業安定費、違反空汙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等,共二七九萬餘元,被移送士林分署執行。顏鄭益收到催繳書後,向行政執行官說明,公司經營不善無力繳納,但士林分署發現,顏自二○一○年一月到二○一一年十一月將公司變更登記為妻子所有,還從公司帳戶提領四二六萬元,卻未繳納欠款,刻意隱匿財產,向法院聲請管收,士林地方法院裁准。顏鄭益不服提抗告,認為依據行政執行法,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中羈押規定,法官未告知他可以委任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的權利;他遵期報告財產狀況,執行官卻命他提供擔保,限當場履行,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另外,公司已由妻子接手經營,他無從報告公司財產狀況,法院未審酌管收程序違法,也未剔除他不該負擔的債務,違反比例原則。高院駁回他的抗告後,顏鄭益抗告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羈押、管收在要件和目的上不同,但當事人對羈押或管收事由,常不能掌握意涵,難以提供有利事證抗辯,都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協助,才能獲得正當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