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從事遊園車接駁服務的「阿里山車隊」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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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間涉嫌向同業車隊收取「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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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求進出管制哨先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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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砸車;被害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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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昨依恐嚇取財罪判處陳男徒刑10個月。
陳姓男子獲知判決結果後不平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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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風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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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官方限制接駁車車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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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要求大家把老車汰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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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等人不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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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組車隊。
他說,2車隊常為拉客起衝突,任副隊長的他被推派協商,同意讓王的車隊進阿里山,但需回饋社區;當時協調憑口頭承諾,王男第一次拿寫著管理費的收據給他簽,他第二次要求對方改寫回饋金,款項均交給社區,他未曾恐嚇或毆打對方,出面協調竟被告,一定上訴。
王男指出,88風災後不滿車隊要求買新車,與其餘8人另組車隊,他任隊長,陳卻要求他的車隊進出遊樂區管制哨要向阿里山車隊報備。
判決指出,99年除夕,王通過管制哨時未報備,不僅被陳男打,還遭威嚇「再不報備,還要再打」;期間,陳男要求進出管制哨車輛每次繳200元,後來討價還價為車隊9人每人1000元,半個月繳1次共9000元,但陳男未提起這筆錢將用做回饋金,只說車隊年輕人沒錢繳車貸,要王男等幫忙。
陳坦承向王收取1萬多元,否認恐嚇取財。
他辯稱,阿里山車隊平日接送社區住民回饋地方,王男車隊應比照,才透過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等協商,決議王男車隊進出遊樂區時每車次回饋200元。協商後,王男交付9000元,他隔約11天把錢交給時任社區發展協會廖姓總幹事。
法官認為,王男車隊的2名隊員證稱曾看到王被打,及陳男恐嚇他們要求報備與給通行費,否則砸車等,且阿里山車隊回饋社區屬自由意願,無權強求他人跟進,回饋方式也不是按營收比例捐錢,陳給王的收據記載管理費、非回饋金等,認定恐嚇取財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