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涉收受遠雄創辦人趙藤雄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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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遠雄得標眷改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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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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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5日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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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抗告。高等法院發現檢察官聲押所附的卷宗有1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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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只給洪的律師看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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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筆錄還被隱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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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這也是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提釋憲後,高院首度以被告防禦權遭剝奪而發回的案例。台北地檢署調查,洪嘉宏在2013年11月至翌年5月擔任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利用經手新竹、台中等地眷村改建案機會,透過白手套黃慶銘收受賄賂,協助遠雄得標。北檢以洪、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罪,且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聲押,北院裁准。本件是檢察官前年10月30日搜索,在被告具保後,另行偵查所得的新事實、新證據聲押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和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法官在訊問被告時,也應將卷證具體內容告知被告和辯護人,並記載在筆錄上。未經法官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證據資料,不得採為羈押審查的依據。而檢察官聲押的卷宗共有10宗,卻只提供2宗給辯護人閱覽,包括黃慶銘與蔡姓、魏姓、葉姓證人的筆錄,有超過一半的內容都被遮掩,洪嘉宏和律師都說「遮太多了,沒辦法理解,沒辦法表達意見」,根本無從行使防禦權和辯護權。北院曾就洪說「無法表示意見」和遮掩原因詢問檢察官,檢察官只說「因為洪否認犯行且卷內資料可能讓他湮滅、串證」,因此限制閱卷。高院認為檢察官沒舉證卷證資料保密的必要性,北院也沒究明就准許羈押,並不恰當。就算卷證資料有應禁止或限制被告、辯護人獲知的情形,北院也應審酌對被告與辯護人資訊獲知權侵害最小的適當方式,如宣讀、告以筆錄要旨等替代措施讓他們獲知大概的情況。台北市前市議員賴素如2013年捲入台北雙子星開發弊案遭檢方聲押,她和律師主張需了解檢方聲押理由、事實才能答辯,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7號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作解釋,指羈押庭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應用適當方式使犯嫌和律師獲知。解釋文指出,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准許律師能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檢閱相關卷宗。營建署前主任秘書洪嘉宏涉嫌在分署長任內收受遠雄賄款,台北地檢署聲押獲准,洪不服抗告。高等法院認為洪與辯護人防禦權、辯護權遭剝奪,撤銷北院裁定、發回更裁。資料照片。記者林澔一/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