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員警與有妻子的黃姓男同事相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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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黃妻掌摑她臉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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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離過婚不要臉的二手貨、賤女人」辱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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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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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黃妻賠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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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本案衝突起因在劉女與黃男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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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又無法舉證遭黃妻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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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輕判黃妻賠償劉女1萬7320元。
劉姓女員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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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妻101年7月間夥同親友,強行侵入她的租屋處,毀損電器外,還掌摑她臉頰數次,造成她左、右臉紅腫瘀血,左耳損傷等傷害,經聽力檢查後,診斷證明有耳鳴合併左側耳咽管功能異常症狀。
劉女表示,黃妻當天打她耳光,並以「離過婚不要臉的二手貨、賤女人」等不堪入耳言詞辱罵她;又請徵信業者跟監,拍攝她住處門口及樓梯間,並侵入她租屋處,侵害隱私權,才提起損害賠償,要求黃妻賠償80萬元。
黃妻則辯稱與劉女原本不相識,兩年前無意發現劉女與她丈夫通姦,才登門拜訪,並無強行入侵,雙方見面後,她播放丈夫與劉女「車震」錄音,請劉女不要再破壞她的家庭,未料對方不但不認錯,反一再狡辯是男方主動要求發生關係,她生氣下,打了劉女一巴掌後離開。
黃妻並稱她雖有請徵信社跟拍,但拍到的是劉女住處大門門口,屬公共空間,並未侵犯隱私;且當天是徵信員發現丈夫進入劉女住處,為求交差,只好拍下劉女緊閉家門與她丈夫的鞋子,並未拍攝任何劉女屋內狀況,不算侵害劉女隱私權。
黃妻也否認辱罵劉女,強調劉女已於錄音中坦承與她丈夫通姦,即使遭罵「不要臉」、「賤女人」,也難謂侵害劉女的名譽權。
法官查出本件衝突起因是劉女與黃姓男子通姦所致,黃妻對劉女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劉女賠償20萬元,證明劉女與黃男通姦的事實,劉女遭辱罵「二手貨、賤女人」提告,卻無法舉證,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因此判決黃妻賠償林女1萬7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