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王條款大鬆綁 可每季分派盈餘

立法院臨時會審查公司法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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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早立法院長蘇嘉全(中)便召開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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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法案審查議程。 記者許正宏/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二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朝野達成共識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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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鬆綁公司一年可每半年或每季分派盈餘的「股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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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無面額股發行條件等。然而包括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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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SOGO條款等爭議條文則保留下周五院會處理。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天上午針對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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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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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下午召開院會進行廣泛討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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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宣讀無爭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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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二讀程序,而有關實質受益人申報、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以及SOGO條款等爭議條文,則留待七月六日院會處理。 二讀條文中包含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加速盈餘分派吸引投資的「股王條款」;原來政院版已在條文中將「每年一次」放寬至公司得每半年分派「現金」股利,一年分兩次,但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希望增加可「每季」分派盈餘,並獲得共識。同時,二讀條文也包含放寬無面額股發行條件,未來股份有限公司可比照閉鎖公司發行無面額股。而為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設董事一或二人,不設董事會。另外,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二讀條文也通過過半數董事得於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自行召集董事會,以解決實務上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的僵局;同時也通過經理人消極資格補充,包括曾犯組織犯罪、詐欺,或服公務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特定年限不得擔任經理人。不過有關公司治理人員的條文,則不予增訂。有關股東委託書規定的條文,二讀條文回歸行政院版本,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並加註但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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