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林姓女子家境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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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多前上健身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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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一名男性年輕教練教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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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向健身公司購買個人教練課程14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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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這名年輕教練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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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練在2年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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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還有500多堂、87萬餘元的課程尚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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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健身公司請求返還。法院審理時,健身公司表示,健身契約有使用期限,應在期限內完成購買的個人教練課程,林女未在期限內使用完畢,視同會員期限屆滿,責任不該歸屬健身公司,依契約只能給付2成的違約金,其餘不必退錢。 健身教練作證表示,公司在員工教育訓練時,指示他們課程即使過期還可以繼續上完,不會因為時間到了就失效,其他教練也是跟會員說,超過有效期間還是可以把課程上完。法官以健身契約只要購買後,均可繼續使用課程,不因時間到期失效,且雙方約定個人教練課程因教練解聘或離職,是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認定林姓女子終止契約有理,判健身公司應退還87萬餘元課程費用。桃園市林姓女子購買健身課程,因教練離職,她訴請退還剩餘課程費用勝訴。圖/桃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