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資銀行 業務範圍擴大

人民幣。 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陸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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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昨(2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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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可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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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境外發債、上市、併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路透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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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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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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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已在大陸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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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時,其在中國大陸境內已設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具備銀保監會規定審慎性條件。 所謂審慎性條件,主要包括: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具有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各類風險;具有對大陸境內機構活動管理、支持的經驗和能力;具備有效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等。徵求意見稿顯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依法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發揮全球服務優勢,為客戶在境外發債、上市、併購、融資等活動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此舉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銀行業競爭力提升,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銀保監會稱。而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下列業務,適用報告制,包括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託管、存管、保管;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代客境外理財等。澎湃新聞網報導,之前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如外國銀行分行可吸收大陸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的定期存款。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聲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險。《實施細則》還規定,外國銀行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於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同時,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合格資產。合格資產餘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延伸閱讀李克強推經商環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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