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遺屬領撫卹金 須繳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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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非因執行職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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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領取的撫卹金應和退職所得併計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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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漏報除補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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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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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遺族領取的撫卹金是否要課稅?應否辦理扣繳?台北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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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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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但員工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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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撫卹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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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的金額部分,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官員說,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應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該局舉例,甲君於2017年6月1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20年,甲君遺族自公司領取其退職金500萬元及一次給付的撫卹金100萬元,其應稅所得為110萬元。至於應稅所得110萬元是如何計算的?退職金應稅所得100萬元=500萬元退職金減除400萬元的免稅所得。撫卹金應稅所得是10萬元=(100萬元-80萬元)除以2。應稅的其他所得=100萬+10萬元=110萬元。該局提醒,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的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在給付遺族時,依規定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的遺族則應將該所得併計綜合所得,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至於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則仍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但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此外,台北國稅局說,扣繳單位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屬死亡人遺族所得,免計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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