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因細故與兩名房屋仲介口角時,
桌板
,罵對方「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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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判賠1萬6000元。加上刑事部分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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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以1000折算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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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男因這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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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損失3萬6000元。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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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前年透過楊、陳二人以2430萬元購得一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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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懷疑二人侵吞其中30萬元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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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滿。
去年3月23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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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在高雄市左營區明誠路與南屏路口的農16公園運動,遇到楊、陳二人,與對方起爭執,郭罵對方「不要臉,竟然吃掉我30萬元,不怕吃進去會噎死嗎」。楊、陳二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各求償5萬元。
郭姓男子承認有罵「不要臉」,但認為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
楊、陳二人表示,郭男一開始跟原屋主談的價碼是2400萬元,後來郭的太太認為數字不吉利,就改成2430萬元,談成後便簽約,他們並未侵吞掉郭30萬元。
法官說,「不要臉」有醜化、輕侮、鄙視對方的意思,屬侮辱他人的言詞;郭男在公園罵人,構成公然侮辱,且有損原告名譽。民事判賠楊、陳二人各8000元,合計1萬6000元;刑事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