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林益世被控貪汙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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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貪汙治罪條例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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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條用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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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引發外界輕判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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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實務界則較能持平的看待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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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刑法講的是罪刑法定,與民法存有極大的差異,若法官一再將適用的法條擴張解釋,極易招致「法官造法」的風險,而且也會因為看法標準不一,讓人無所適從。
法界人士說,若一昧套用實質影響力說,公務員只要沒有違背職務、甚或拿了與職務上管不到事的錢,通通用實質影響力說重判,那才是法律不穩定的風險所在。
不過,法界人士也認為,照林案法官的事實認定,林益世是否觸犯藉勢(立委和政院秘書長之勢)、藉端(喬合約)索賄,與恐嚇得利之間,似乎只有一線之隔,確有討論空間。
在外觀上,林益世立委收賄、政院秘書長索賄,被特偵組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索賄部分,由於檢舉人陳啟祥的索賄錄音光碟多次遭接剪、刪減,被合議庭認定意圖營造林益世恐嚇索賄的感覺,不具證據能力,判決無罪。
至於6300萬收賄部分,如何適用法條,則應回到林益世的立委職務上行為,及法定職權上。依據林案法官的判決,認為林益世幫忙喬爐渣合約的行為,不是立委的職務,排除林益世自陳啟祥處受賄部分,與林的立委職務上行為不具關聯性。
接下來,民代的實質影響力為何,大黨鞭自然與一般立委影響力不同,中鋼、中聯在林介入喬合約後被迫配合,則又有大黨鞭影響力所及的影子,否則中鋼、中聯何須埋單,此部分在檢方上訴後,將面臨嚴峻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