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胡姓男子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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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仍騎機車被警方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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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照駕駛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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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告知不要再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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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男不理會又騎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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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追上去攔下再開第二次無照駕駛。胡男不滿不到100公尺、6分鐘連開2罰單,一罪兩罰違反行政罰法,要求撤第二張罰單。法官認為違規是不同行為,駁回他行政訴訟,1萬2千元罰單得照繳。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胡男駕駛執照被吊銷,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今年12月18日止,他在今年5月25日晚間9時3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東明路、六合街口處,遭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值勤警員攔停,查詢相關資料得知他曾因酒後駕車駕駛執照被吊銷,開出A舉發,並告知不得再行騎乘機車。 判決書說,胡男於9時9分許,再騎乘同一機車行經東明路段處,被警攔停後,再以其有「駕照經吊銷、註銷仍駕駛普重機(禁駛)」之違規事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單)予以舉發。胡男6月提出申訴書,但舉發機關函復舉發並無違誤,監理單位仍開單各罰6000元,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胡男主張前後2個無照駕駛行為時空密接、事理關聯,應為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警員對同一行為處以雙重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胡男指出,只要達到最低限度就可以了,怎麼可以再開第二張罰單,前後2次違規明明係同ㄧ路段,前後差不到100公尺,且時間是相隔3分鐘,並不是記載的6分鐘。舉發機關市警第二分局表示,檢視執勤員警密錄器顯示,胡男經註銷駕照仍駕駛機車,因拒絕簽收舉發單,舉發員警現場已明確告知權利義務並口頭告知原告禁止駕車,並無他所述警員命原告盡速騎乘離開現場等情事。舉發員警在舉發完成後收拾物品時,原告不理會員警告知不得駕駛仍逕自將車駛離,員警見狀遂自後追趕攔停後再行舉發,係屬2次違規行為,員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2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規定,分別舉發並無違誤。法官認為,員警開出A舉發單後,有告知「你現在不要再開、不要再騎了,如果再騎可以再告發你」、「你可以用牽的,或叫朋友來幫你騎」等語,但原告仍無視員警告知,再度騎乘系爭機車前行,員警見自後追趕攔停再行舉發。主觀上違規意思各別,客觀上亦係各自獨立之違規行為,二次違規行為明確可分,並無原告所謂因係在短暫時間、相近地點所為屬同一行為。基隆市一名男子6分鐘被連開2張無照駕駛罰1萬2千元,提行政訴訟被法官駁回,圖為檔案照,與新聞事件無關。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