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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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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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被積欠的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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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金額沒超過原本借出的本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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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視為沒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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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必申報、也不必課稅。高雄國稅局最近接獲一通林小姐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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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借錢給另一位友人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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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陳先生的本票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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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借款期限屆期,陳先生卻無法清償,林小姐因而提出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卻不清楚取回的款項,是否需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官員指出,依照《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要依序抵充費用、利息跟本金。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案件,債權人多已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權人而言,若拿到的金額還不夠清償本金的債權,直接以民法規定來認定,因而產生應稅所得,恐怕也會損及債權人權益。為解決這個問題,根據財政部今年最新函釋,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及利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獲配款項,如果債權人願意主張這筆清償為本金的一部分、不包含利息,可以放寬認定依雙方約定為主。官員表示,要符合這項規定,債權人要向國稅局提出三種證明之一,一種是與債務人約定的證明;第二種是向法院聲明這筆清償屬於本金的證明;第三種則是郵局存證信函。至於這位林小姐的問題,在法院強制執行後,若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本金,後續林小姐向國稅局提出證明文件後,當年度這筆所獲償款項,就不用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