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經營權爭紛擾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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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於今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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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新公司法訂定股東若打算召開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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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證明符合「繼續持股3個月且持股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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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個月的時間點指的是「自停止過戶日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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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持股3個月」,因此召集權人提出申請並首次出具持股證明時,這個時間點至停止過戶始日的作業時間約二周,此時召集權人只要持股約2個半月,便算符合資格,而持股證明可從證券存褶或是請集保公司出具餘額證明,擇一提供。而上市公司聯光通引用「大同條款」,成功入主聯瑞並取得三席董事,成為「大同條款」第一個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