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邱姓婦人1年多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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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子女講好由丈夫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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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嫌她離婚後從未付過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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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請求她每月付1萬5千元育兒。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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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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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長期遭丈夫迫害才走上離婚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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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也遭前夫糾纏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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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心靈和精神受創,無謀生能力和經濟能力,無法在外工作,生活需仰賴娘家接濟,無力負擔子女扶養費。 不過邱婦丈夫提出雙方Line通話,邱婦對前夫表示「我有房子好幾間,沒有貸款、全部是現金買的房子」、「也算是半個有錢人」,法官查出她名下確有2幢房子和部分存款,認定她有能力付扶養費,裁定她每月要付3名子女各5千元扶養費。桃園市邱姓婦人離婚後未付子女扶養費,法官認定她有經濟能力,裁定要付。圖/桃園地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