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失業心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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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騎車闖入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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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不滿3歲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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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察官求刑3月;簡易庭法官審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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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共危險罪重判他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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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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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併科最高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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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提上訴,台北地院昨天駁回,全案確定。如果王不想入監,必須要付出35萬元,代價不輕。56歲的王姓男子被控去年7月29日下午在住處飲酒,酒後騎車出門,當晚7時許騎經台北市復興南路開放式公園旁,騎進公園後撞到不滿3歲的蘇姓幼童,員警接獲報案前往處理,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3毫克。王指出,他不是飲酒作樂,是因沒有工作,心情低落才選擇不好方式處理情緒;他說,撞傷人後,積極和孩童家長和解,取得對方同意,家長也沒有提告,由於經濟困頓,希望改判較輕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