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陳冲:不見輿薪的長庚爭議

長庚爆發急診離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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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專案調查小組7月26日前往林口長庚醫院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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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林口長庚醫院外觀。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王騰毅/攝影 分享 facebook 最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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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庚醫院的風波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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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及網路形容為「有如連續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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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呼籲政府出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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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團體則主張修改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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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衛福部則由司長級官員出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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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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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設立公益監察人、員工董事,並要求董事長只能連任一次等云云。醫療講究治本,但對本案,醫療法卻連治標都嫌力道不足。我國醫療法當年立法其實頗有創意,對一定規模的醫療機構,要求成立「醫療法人」,而且將醫療法人又分為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兩種,這在中華民國各行各業中其實頗為罕見。當然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各擅其場。財團法人醫院因捐贈成立,享有稅法各項減免,因此在理論上不具營利性質,盈餘也不能分配。社團法人醫院由社員組成,但又兼採公司法與合作社法的觀念,一方面一人一權,另方面卻又容許轉讓持分,節餘還可以分配,一旦解散其財產又可依章程決定歸屬。兩種態樣,由醫院自行選擇。民間觀念,常認醫院是賺錢單位,因此類似公司的社團醫療法人似乎是較佳選擇,但實際上較具知名度的醫院卻又多是財團法人。為什麼說衛福部的舉措既不治本也不治標?道理上,任何法人,不論是公司組織、財團法人乃至人民團體,最重要的問題是Governance(治理),我在兩年前「財團法人也要公司治理」及「是法人就要有治理」兩篇專欄中就已強調。醫院肩負醫療重任,承擔公益慈善功能,當然要有良好的治理。但因醫療法中欠缺治理的觀念,而涉及組織運作的財團法人法,又遲未立法,這應是大型醫院一再出現運作瑕疵的主要根源之一。醫療法當然也須修正,但應針對醫療的特殊性為特別規定,至於財團法人通案應注意的組織、管理、會計、財務等遊戲規則,則應交由財團法人法處理。衛福部要設公益監察人,用意似佳,但公益監察人由政府指派,未來責任歸屬,就又是一場災難。看看過去設有公益董事的團體及法人,有無因此改善效能,還是治絲益棼徒增困擾?至於員工董事、董事長任期問題,也都是財團法人共同的癥結,不應放在醫療法中。七月下旬,在長庚「連續劇」中又發生一件插曲,在深陷醫師離職潮、恐遭降等的風暴中,傳出長庚醫院連續三個月買入台塑化公司股票,耗資十三.九七億元,截至七月底長庚持有台塑四寶的股票分別為九.四四%、十一.○五%、十八.五八%、五.七九%,儼然已是控股公司的架式。事實上由資本市場觀察,號稱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如變身控股公司,明顯有傷遊戲規則的公平性,而且在實務上,上市公司捐贈財團法人,再由財團法人回購股票,復透過交叉持股,維持經營權的千秋萬世,這一點不論主管機關認為應予禁止或應予鼓勵,都應說清楚講明白,以免其他參與者無所適從。還有一點諷刺的是,長庚醫院創建四十四年來,始終以「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醫療事業,促進社會公益福利」為宗旨,對照近月來層出不窮「營利」、「控股」的新聞,是否有違創辦人捐助的初心?綜上所述,財團法人立法有其必要,但行政院早於二○一○年及二○一六年兩度提出法律草案,惜都未獲立法院審查。今年在總統交辦下,財團法人法草案又送至立法院,可惜其中有關基本組織、設立、財務、治理等規定都淪為配角,相反的是如何重新掌控曾獲政府捐贈的法人,成為立法重點。感覺上是繼所謂政黨轉型正義之後,又上演一齣財團法人的轉型正義,這種主從不分、暗度陳倉的立法思維,恐怕會成為立法史上又一惡例。其實政府果真有心,應在財團法人法此一基本法中(如想再搞轉型正義請另立專法),加強財務透明、提升治理、再依規模大小分流管理,並導入美國IRS 1023、990的填報制度,落實政府與公眾的監督,才是真正「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的胸懷(可參考本人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川普忘了告訴蔡英文的事》一文)。(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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