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預計本月31日通過「反滲透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月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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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媒體突然特別關注「立法問題」。這是從未有過的立法熱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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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關注立法正說明台灣已邁入公民社會的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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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可賀!這次大眾媒體所關注的「反滲透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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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這部短短只有十二條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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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存在諸多頗具故入人罪的惡質法制規範;如不修正即逕予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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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必然是一部窒礙難行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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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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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寒而慄。或許起草反滲透法草案的立委,會說該法案立法目標,本在於「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誰曰不宜?問題是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規範事項何其多,現有的法制更是汗牛充棟,以屈屈十二條如何規範?是否另有玄機?何況該立法尚有「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宏大立法旨趣。這樣簡略的立法是否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這是關心國家法制的知識分子,所不得不發聲的緣故。 現階段就該法最可行的策略選擇,就是不立此種法律漏洞百出的法制;如果真的非制定不可,至少宜先由行政院提出草案為主審依據,其他黨團版本併案審查,始可能制定較為完備的國安法制;亦即如能由行政院在戒慎恐懼下起草相關條文,並且徵詢立法學者之專業意見,相信可以制定一部多數國人可以接受的「國家安全」特別法制。以下即針對將來行政院起草相關法制的思維立場,提出若干宜加考量的聚焦。諸如:法律的主管機關必須明定,類似國家安全法制殆類歸行政法,行政法務必有明定的主管機關,始有利於立法後的執行。不僅公權力可以申張,一旦遇有執法爭議,始可由該主管機關做出行政解釋,以釋質疑。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條款一向抽象又不確定,此時由法律授權訂定具有法規命令性質的施行細則至為重要,以往國安法制皆是如此立法,始可縮短爭議處理的時程。反滲透法草案有不少政治名詞套在法律條文的現象;亦即法律用語的泛政治化。諸如:「反滲透」、「境外敵對勢力」、「組織」、「指示」等,不勝枚舉。這類用語固然在政治學上經常出現,但在法律學上如被引用,勢必成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僅執法者無所適從,就是違法進入司法程序後,亦將使司法人員在「自由心證」的判斷餘地中無限擴張,社會爭議將層出不窮。反滲透法草案令人最不敢苟同的立法作為,就是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對於「行政法除罪化」的一貫法治原則似已完全忽視,更遑論堅持「刑法一本主義」的履行。這也是這部國安法制重要的缺失所在。反滲透的問題果如執政者認為有加強規制的必要,理當就既有法制開誠布公的檢討,並且採取綜合立法規制模式。此次的立法模式,已犯了專法太多,且採「行政刑罰」立法例的重大瑕疵。執政黨雖稱三十一日要強行完成立法,希望這只是一時的不察和衝動;如能多些時日的思考和評估,從而完備立法,始為自命尊重民主法治政黨和政府的基本法治之認知和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