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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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錄到的聲音均為正常活動聲響。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洪姓女子認為樓上住戶夜間的腳步聲、小孩跑步與家具撞擊聲讓她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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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醫診斷患有非特定焦慮及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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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賠償三萬元;但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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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日常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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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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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請求。洪姓女子曾提出短暫家具拖拉聲、跑步聲、腳步聲、小孩哭聲及撞擊聲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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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半年社區警衛值勤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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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管理員撥打對講機或員警到場規勸廿三次 ,其中十一次未接聽,另外也有樓上住戶承諾「下次會注意」、「會小心」的LINE訊息,但未被法官採信。律師認為,敗訴關鍵在舉證困難;律師蔡孟翰說,法院認為必須是「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致妨害其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不一定要透過環保局噪音檢測認定才算數,但基本上應是持續性,而不是偶發性。他建議持續錄音錄影製造噪音情形,且確定噪音來源,並向對方反映。另外,除了社區服務中心紀錄,最好要有其他住戶連署證明。洪姓女子指控樓上劉姓住戶,從前年十一月到去年五月間,連續製造噪音,造成她焦慮和失眠;劉姓住戶反駁,當時小孩才一歲,且自己懷孕臥床安胎無法跑跳,洪姓女子錄到的聲音可能來自其他住戶,且洪女指控時間有多次全家外出,不可能製造噪音。法官認為,原告錄到的聲音均為正常活動聲響,且發生時間非半夜,未達到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程度;上下鄰里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難免,難期待完全寂靜無聲或作息時間相同,認定樓上住戶不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