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參與處理了一件因文化背景不同而被嚴重誤解的案例。
一位在美國研究、教學俱佳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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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加入香港某大學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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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被發現他在加入該大學、接受終身教職(香港的substa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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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tenure)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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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辭去他在美國的終身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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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有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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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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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有被美、港兩所大學同時解職之虞。
香港的學校認為他加入大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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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同意放棄美國教職。而他對此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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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一概否認。乍聽上去,夠玄的吧!
經過初步調查,學校提出的最有力證據之一,就是當年他加入香港的大學時,曾經簽下一份文件,鄭重聲明當事人願意放棄美國教職。然而,經過深一層的分析,卻發現對這個文件的解釋,由於文化背景與作法的不同而模糊不清。結果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原來他當年加入香港的大學時,當事人在相關文件的特定表格上確實勾出是否願意放棄美國的教職。可惜勾勒文件的方式,美港有差異。
在美國,習慣在相關項目上打勾V(或者打X)以示同意,而在香港,則通常把不相關的項目勾掉;按照香港的習慣,打X是「不要」的意思;而在美國,打X則往往表示「選項」,因而有贊同的意思。這位教授原來在「沒有放棄美國教職」的選項前打了一個X,以表示沒有放棄美國教職,然而香港的大學卻將之解讀成「同意放棄美國教職」。
正因如此,可以想像,為何同一件事情做出的選擇,因為解讀的不同,居然有可能南轅北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