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國防部卅三年前匯美金一千五百萬元來台買軍火遭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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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打官司想討回敗訴確定;伊朗改以獲得匯款銀行受讓請求權的主張重啟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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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彰化銀行支付三千九百多萬美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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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彰銀已善盡形式審查義務及超過十五年請求時效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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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伊朗敗訴。
伊朗與彰銀各請了理律及萬國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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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二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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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裁判費恐逾千萬元。
本案起因於彊欣公司負責人吳福久向伊朗政府佯稱可媒介購買我國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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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伊朗經其中央銀行委託英國密得蘭銀行電匯美金一千五百萬元到台北市彰化銀行大同分行。
同年七月卅日有三名伊朗人出示護照到彰銀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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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核對與密得蘭銀行的指示吻合,讓三人提走美金四百廿五萬,並將折合台幣一億多元的部分款項存進彊欣公司帳戶,再轉成支票流向總統府前秘書長蔣彥士的弟弟蔣彥中(已兌領)、聯勤(未兌領)帳戶。四天後又有三名伊朗人提款被拒,伊朗發現錢遭冒領。
全案關鍵人物吳福久不知去向,檢方曾查過聯勤及蔣彥中,但都無法證明與冒領案有關,冒領案真相至今不明。最高法院二○○二年已就伊朗國防部請求給付電匯款判決其敗訴確定;伊朗國防部於一九九七年時,以已解約請求返還匯款再提訴訟,纏訟十七年仍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