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
,條文規定,
,被保險人年資滿十五年,
,未符合第十七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者,
,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每提前一年,依前項規定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廿;其他生育津貼、給付率、超額年金等皆保留送協商。,
回應已關閉。